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8) -聯合國日論壇 (上)杜絕組織犯罪 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表示,人權就是每個人都可以有獨立自主表達意見、思想、言論、參與政治的權利。如果人民舉牌就會被盤查,以現行犯逮捕,深夜拘留再限制住居,就是沒人權。1996年太極門案、陳青旭欠費1.8萬祖產被拍賣、919竹北事件三個案件,根本「胡說八道、羅織構陷」。太極門沒有宗教斂財、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檢察官無中生有瞎掰編故事。三個案件都沒有事實、證據、法條,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整肅問題。加害人是組織犯罪,立法院卻不敢對抗不公不義。對組織犯罪行為人可以追究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違法徵收罪、圖利罪,也可以用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追訴。反對「胡說八道、羅織犯罪」就是維護人權的表現。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則以919竹北事件發表見解,大法官解釋第445號跟718號特別表示,人民擁有沒有恐懼的集會自由,何況黃媽媽只是單純舉牌。太極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經發公文給中區國稅局,要求重新檢視,因為其他年度已經更正為零,顯示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執行案件,太極門的土地卻還是被執行。表達言論受到兩公約保障,而獎金問題,大家都有質疑,全台灣學者都常對此表達意見。「為了整體國家的進步而表達意見……,政府還不願意聽,就聽不到真正的良心。」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2009年後台灣引入兩公約,今年司法官、律師考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一題就考舉牌的案例,很明顯就是希望法官如果未來審到這種案件,要有更多保障人權的觀念。依2014年大法官第718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是不需要許可的。怎麼只是舉個牌,那張牌上寫10萬100萬,還打個問號,這是誹謗嗎?是陳述事實!大法官509號解釋,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該有的基本法治,外國有的,台灣也差不多都有,問題出在哪裡?重點在實踐,實際落實人權公約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