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30)-法律制度不應獨厚法安定性 忘卻正義之追求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的增訂:「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就太極門案而言,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亦有許多有利太極門的「新證據」,自有依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必要及實益。然在實務上真正困難的是五年的不變期間及實務上認為經確定判決,能否適用的問題。吳志光認為法律制度不應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且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五年的限制,基於相同的原則,吳志光建議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應能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直接找原處分機關「畢其功於一役」,而無須透過再審程序。

促轉條例應增修 加入稅法轉型條例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指出,太極門81年稅務案件的錯誤判決原本不應被拍賣,卻遭執行署強行拍賣!執行要講求程序正義,執行署本應按照程序去現場查看,但並非所有土地都完成履勘,太草率!也質疑拍賣過程全部的人應該都可以觀看,但太極門案卻只准許三人進現場,是有問題的拍賣,程序都有爭議,人民應該要請求救濟,甚至要提告。

求是力鼎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張振興指出,法務部認定太極門案始作俑者侯寬仁檢察官的懲戒時效10年已過,但他認為基於檢察一體;檢察官到地院、高等法院去論告,就是行為(指侯檢察官之侵害行為)的繼續,時效應該中斷。這是太極門可爭取的。建議政府促轉條例應增修,加入稅制、稅法的轉型條例。他也呼籲,如果惡法非法,就應及時修正,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