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2)—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最簡單的方式

太極門案6年稅單,5年已歸零,只剩81年度,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是最簡單的解決方式。他建議 (一)對既判力作周延專門的研究,找到既判力所未及的,向國稅局請求撤銷。(二)講清楚太極門案的特殊性,像太極門案6年稅單有5年歸零、監察院糾正國稅局和侯寬仁、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其他案件要比附援引不可能,如此撤銷太極門案原課稅處分,並不會造成法治國的崩壞。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是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限制人民再行爭訟之規定,並非限制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現行法制下,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之情形,既不在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2項規定範圍內,行政機關應受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即無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在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處分)的判決,只要行政機關嗣後發現原處分確屬違法,不利益之行政處分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