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3)—檢察官淪為統治者工具?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指出,由台灣的政治演變,發現台灣的檢察體系有問題,檢察官不是公義代表人,而是統治者的工具。檢察官要負責維護治安、保障人民的自由財產,甚至國家的安全都要注意,所以檢察長當然是很重要的人,如果這個人本身不正,他底下的檢察官會更亂。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談到,把檢察官、檢察長納入行政系統,是所有獨裁者最想做的事。當初侯寬仁檢察官以製造假案來陷害太極門是受到行政首長的指揮,利用行政權的檢察官,以司法權查封、凍結財產。自98年後引進兩公約,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是人權憲法,其位階高於法律,規範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都必須變成人權機構,保障人權。檢察官是要保障人權的憲法機構,才是改革最重要的目的。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祖祥表示,檢察長須要具備「三要、三不要」。其中三要,是要公正,不能結黨形成派系問題;二要不能揣摩上意,而是根據證據與法律起訴辦案;再來要有勇氣,不要有英雄主義利用媒體愛出風頭。然而有些檢察官喜歡標榜英雄主義,發新聞稿說兵分幾路,搜索幾個點,帶著大批的媒體做現場的SNG採訪,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他認為檢察官有這樣的行為是非常不恰當,更不是適任檢察長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