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將修正 審判權爭議交終審法院判斷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4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司法院所擬「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藉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行政院表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天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係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修正,並配合法官法現行已規範事項,修正相關規定,包括處理審判權爭議、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以及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議題。

因現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係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111年1月4日生效);因此司法院這次修法明訂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這次修法也參酌德國立法例,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於法院組織法,以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

另外,為配合法制變革,修正內容尚包括刪除部分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內容、法官與檢察官不列官等及職等,以及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規範。(編輯:蘇志宗)1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