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金融新令:用戶疏忽致詐騙損失需自行承擔
【看見泰國 Vision Thai】根據泰國央行最新聲明,新頒布的緊急法令規定,金融犯罪受害者若因自身疏忽導致損失,可能需要完全承擔責任。這項於4月12日在王家公報上發布的《關於預防和打擊技術犯罪措施的緊急法令(第2號)》(Emergency Decree on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Suppress Technology Crimes (No.2))明確了數字金融生態系統中各方的責任分擔機制。
泰國央行負責金融機構穩定的副總裁榮·馬利卡瑪斯(Roong Mallikamas)表示,監管機構計劃於下個月公布有關金融詐騙共同責任的詳細指南和條件。
所有相關方,包括用戶,都必須根據其疏忽程度共同承擔金融詐騙案件的責任,法院將確定每一方的過失和責任比例。
新法令覆蓋範圍廣泛,將數字金融交易生態系統中的所有參與者納入責任框架,包括電信運營商、社交媒體平台、金融機構、電子貨幣服務提供商、數字資產運營商和用戶。
法令要求所有服務提供商必須加強客戶保護協議。若這些提供商未能滿足監管標準,將共同承擔客戶損失的責任。根據修訂的法令,相關組織都必須與監管機構合作,共同防止金融詐騙行為。
泰國央行監管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傳統金融機構和電子貨幣(e-money)實體。這些機構必須積極配合新的安全標準,否則將面臨連帶責任。
榮女士指出,央行一直致力於提升金融服務提供商的安全系統,目前已取得顯著成效。重點措施包括提高手機銀行應用程式的安全標準,並實施遏制騙子帳戶使用的機制。
榮女士說明,「今年前三個月沒有報告手機銀行詐騙案例,這主要歸功於加強的應用程式安全性,防止黑客遠端控制設備轉移資金。」
新公告將具體解決身份盜用預防、騙子帳戶管理以及快速事件報告系統建立等問題。泰國央行支持新法令背後的原則,並與各機構合作完善其條款,加強打擊技術相關犯罪的措施。
雖然法令允許服務提供商承擔部分客戶損失的責任,但榮女士特別提醒公眾在使用金融服務時保持警惕。用戶應遵循安全實踐,避免點擊可疑鏈接,並仔細驗證交易詳情,以保護自己免受技術相關犯罪的侵害。
核稿:陳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