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我沒有濫用總統權利、我無罪!」 馬英九出庭激辯檢方


撰文=信傳媒編輯部 (圖片來源/信傳媒資料庫)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遭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首度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分出庭,做無罪答辯,他在庭上指出,依檢方起訴邏輯,剝奪和禁止總統與行政院長討論,甚至禁止總統思考。

馬英九被控涉及洩密、教唆洩密罪,今年3月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8月底認定,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判他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首次開庭。

馬英九:我沒有濫用總統的權力

根據中央社報導,公訴檢察官論述上訴理由,舉出學者陳新民、吳庚、陳淳文等人理論,主張原審對憲法原意誤解,「院際調解權」是總統的象徵性權力,僅具輔助及填補功能,這項調解權僅具有中立仲裁及交換意見性質;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關係匪淺,從馬英九當法務部長、黃世銘任檢察長期間開始;本案重點應審查馬英九是否構成洩密、教唆洩密罪。

馬英九對此答辯表示,本案從去年4月19日開始,立委柯建銘先提出自訴案,然後今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案,兩案件經一審、二審共7位法官,3次判無罪,認定的事實都相同,就是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的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我是基於總統在憲法上的權力與責任,審慎因應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所做合憲合法適當的處理,我沒有濫用總統的權力,我更沒有犯罪」。

馬英九強調,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是合於憲法體制的。

馬怒批檢方禁止總統思考

馬英九說,依照北檢起訴邏輯,總統和行政院長沒有任何行政權可言,等於剝奪兩人行政權,禁止總統與行政院長討論,甚至禁止總統思考;總統依憲法及法律治國,他的行為符合憲法44條、48條及大法官585號、627號解釋。

其中憲法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部分,馬英九舉出4個實例,包含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會計法修正覆議案、何鳳山大使平反案以及警察人事官職調整問題,而現任總統蔡英文也曾召開司改工作表示,因橫跨五院權責,會協調做橫向溝通。

馬英九另指出,希望高等法院能夠確立憲法上總統的行政權限,也希望高等法院能夠讓未來總統安心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再也不必面對類似本案無謂的糾纏,既妨礙國家政務的推動,更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合議庭整理5大法律爭點,包含馬英九是否具有保密義務、馬英九向江宜樺及羅智強口頭轉述,是否屬於洩密等。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5大法律爭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這兩部分在8月25日均判決馬英九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今天上午首次開庭,馬英九以被告身分出庭,做無罪答辯。

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諭知,事實爭點部分,包含102年8月31日晚間,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口頭轉述內容為何?102年9月4日中午,馬英九打電話給黃世銘,所告知內容為何?

法律爭點部分,包含5大項,包含馬英九是否具保密義務?馬英九向江宜樺、羅智強口頭轉述,是否屬於洩密?馬英九是否有正當事由可以阻卻違法?阻卻違法是否必須要以行為人具備故意要件為前提?依據大法官585號、627號解釋,行政首長的機密特權與透過依照法律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

合議庭庭末要求檢辯就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再具狀表示,本件候辦,未訂下次開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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