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士官長酒駕隱匿未報 不服遭汰除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谷姓士官長涉酒後開車,經警察攔檢酒測值為0.56竟隱匿未報。海軍司令部核定令退伍。谷男興訟一審敗訴,提起上訴說僅觸犯「酒駕零容忍」政策而失去工作,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谷男原本是蘇澳軍艦三等士官長,於民國108年8月24日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因違規紅燈右轉,遭警察攔檢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且事後隱匿未向部隊回報。

軍方核予大過2次及申誡2次的軍事懲處,另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考評他不適服現役;海軍司令部109年2月12日核定谷男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09年3月1日零時生效。酒駕部分,經橋頭地檢署處分緩起訴。

谷男不服遭退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谷男上訴主張,他的行為,應不至於列為不適服現役的汰劣對象,他僅因觸犯「酒駕零容忍」政策,遭以單一事件考評而失去工作權,原判決未予查明,判決不備理由且有悖國軍部隊執行現狀。

二審審理後認定,谷男所謂不適服現役人評會受國防部下達「酒駕一律汰除」政策指示的不當影響,虛構對他不利的事實認定,但未見谷男具體敘明海軍司令部虛構的事實及受政策指示究竟是指什麼,而且海軍司令部否認,綜合清查不適服現役人評會的討論及表決經過,也未見委員有受此政策指示影響的相關跡證,難僅憑谷男片面之詞,予以認定。

二審認為,谷男本件上訴理由,無非是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為相關指摘,但原審已論斷相關證據採信與否原因,谷男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卻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