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身高差1.1公分被退訓 違憲

陳女通過消防特考,卻因身高差標準1.1公分遭退訓,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高規定違憲,判她勝訴。圖為台北市消防局7月初舉辦KTV公安動態暨消防搶救演練。(本報資料照片)
陳女通過消防特考,卻因身高差標準1.1公分遭退訓,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高規定違憲,判她勝訴。圖為台北市消防局7月初舉辦KTV公安動態暨消防搶救演練。(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前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受訓時檢測身高為158.9公分,不符女性標準160公分身高規定遭退訓。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控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高規定違憲,24日判決撤銷退訓處分。

本案還可上訴,若陳女因此勝訴確定,未來可參加訓練成為合格消防員。陳女2018年考取消防警察,隔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體格複檢時,因身高不到160公分,同年月25日被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她不服提出本件訴訟。

北高行審理認為,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對非人力所能控制、改變的身高等生理條件,對人民考公職形成差別待遇,應嚴格審查與實質工作內容是否存在關聯性。保訓會與參加訴訟的考選部、消防署,雖列出限制身高理由,其中僅消防器材使用效能、緊急救災救護跨越障礙任務,屬重要公益,其他為節省國家財政、訓練資源等考量,均不得作為身高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

消防特考要求女性身高限制,是沿用早期警消未分立時的規定,考選部及消防署也提不出科學證據,證明身高影響救災效能,部分國家對消防甚至不設身高限制,顯見消防勤務與身高規定欠缺實質關聯。

合議庭認為,只要調整消防車輛、器材或採用輔助設備,就能克服身高不足問題,也能安排其他任務給身高較低者,並不影響整體救災效能,且內政部曾建議降低消防身高標準3公分,保訓會因身高差1.1公分就將陳女退訓,違反憲法平等、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