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通過 暫行制度將於5年落日

立法院院會今天在副院長蔡其昌主持下,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等多項法案。(圖/黃耀徵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在副院長蔡其昌主持下,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等多項法案。(圖/黃耀徵攝)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感謝朝野立委支持,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建築物因應火災發生的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劃,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將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眾權利,並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

內政部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主要重點包括: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規範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發等事項;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公會規範;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的行政罰及懲戒罰等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亦應遵循本法相關規定。

立院內政委員會召委莊瑞雄說,二十多年前台中衛爾康西餐廳一場大火,釀災嚴重傷亡,後續《消防法》在1995年修正,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並允許暫代人員暫時性地補充。但從此之後,「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在立法院六進六出,因牽涉暫行人員與水電技師等相關職業的工作權,多年來立法未能取得有效成果。

莊瑞雄表示,還記得月中初審通過後,助理曾對他說過,這一部法的草案推出時,他甚至都還沒出生。多年來的修法立法過程,期間歷經多次折衝與對話,這一切都讓兩部法令修訂更加嚴謹與完善,期望內政部與消防署在後續子法修訂繼續努力,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人民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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