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州事件損害名譽 全斗煥被判有罪

南韓前總統全斗煥。(圖:維基百科)

南韓前總統全斗煥(Chun Doo-hwan)因為有關40年前的光州事件,涉及損害1名已故神父的名譽,在今天(30日)被光州地方法院裁定有罪,判處8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1980年5月18日,掌握軍權的陸軍中將全斗煥,下令軍隊以武力鎮壓民主運動,造成大約200人死亡,3千多人受傷,被稱為「光州事件」或「五一八民主化運動」。

高齡89歲的全斗煥在法庭作出宣判時打瞌睡,不過,他也免於重返監獄。

根據官方數據,光州事件死亡大約200人,但是活動人士指出,實際死亡人數是這項數字的3倍。全斗煥因此被稱為「光州屠夫」。

全斗煥仍然矢口否認有直接捲入這次鎮壓,並在2017年的回憶錄中,對1名一再宣稱有軍用直昇機對老百姓開槍的神父是「載著面具的撒旦」。

根據南韓的誹謗法規,損害名譽可以視為刑事罪行,也可以是民事問題,親屬可以代表死者提出此種訴訟。但這項法律只容許基於公共利益抗辯,即使是事實也無法辯護。

這位神父的家屬對全斗煥提出刑事誹謗訴訟,並由檢察承辦。

法庭表示,全斗煥知道直昇機開槍的事,因此全斗煥要為死難者負起主要責任。

法庭判處全斗煥8個月徒刑,遠低於檢方求處的18個月徒刑。韓聯社引述法庭呼籲全斗煥,要就自己的行為反省或向相關受害者真心謝罪。

全斗煥在1980年代實施鐵腕統治,不過也維持南韓經濟的進步,並贏得1988年夏季奧運主辦權;後來因為粗暴鎮壓反對派,在1987年遭遇大規模民主示威後,被迫接受接班人盧泰愚的總統直選提案。他也成為南韓第一位和平轉移政權的總統。

1996年8月,全斗煥在金泳三執政期間,因鎮壓光州民主化運動和貪污罪,被首爾地方刑事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並罰款2,205億韓圓(約1億9,800萬美元)。當年12月被首爾高等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1997年12月20日,在金大中的建議下,被金泳三赦免。

截至目前,南韓依然健在的4位前仼總統,包括全斗煥、盧泰愚、朴槿惠和李明博,不是目前被關在監獄,就是曾在監獄服刑。

至於盧武鉉,則在2009年因涉嫌貪污遭調查,在被檢方訊問3週後跳崖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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