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電弊案收賄107萬 前通霄鎮長貪污一審判10年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光電弊案收賄106萬,一審判刑10年。(圖:民眾提供)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光電弊案收賄106萬,一審判刑10年。(圖:民眾提供)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於鎮長任內收受光電業者107萬元回扣,全案苗栗地院審理終結,合議庭法官依貪污罪名,判處陳漢志10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沒入。鎮公所機要秘書陳志豪,則判處3年8個月徒刑,蔡姓廠商判6個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彭清仁報導)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羈押期滿直接請辭放棄續任。(圖:資料照)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羈押期滿直接請辭放棄續任。(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並由黃晏樂向賀喜公司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意願,機要秘書陳志豪則約廠商商談得標要付多少賄款,但雙方並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於2019年8月間,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2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對方答覆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並指示不知情之鄉公所承辦人,將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弘懋,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之後安集公司得標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能旺公司蔡弘懋分兩次將賄款共107萬元交給陳漢志,作為得標代價。

審理過程中,前鎮長陳漢志坦承收受賄賂,否認向賀喜公司要求賄賂,但全案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法官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7萬元,兩度犯行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機要秘書陳志豪則判刑3年8個月,鎮務顧問黃晏樂判刑一年4個月,緩刑三年。蔡姓商人6個月徒刑、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