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騷女大生 檢察官遭彈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5月間騎自行車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陳竟向對方說出用「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北檢署認定成立性騷擾後,監察院14日通過彈劾,認為陳的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同時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嚴重斲傷司法形象,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陳立儒遭監察院彈劾,北檢表示尊重,並將他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檢評會認為,陳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請求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陳立儒說,當日他因加班,下班後趕著回家哄小孩,與女大生發生事故後,兩人爭執要不要報警及賠償就花了20多分鐘,他情急之下情緒衝動,以生氣口吻對她說了那些不當字句,並非真的要騷擾對方。若真的有意騷擾,對方就不會說要寫和解書,也不會與他互留聯絡電話,女方後來也撤案,他真的不好意思讓她誤會,他請家人向她致歉,因此北市社會局沒有成案、裁罰,尊重監委彈劾,只能面對。

監院指出,陳男身為司法人員,發生行車糾紛時,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反而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等語。

監院稱,陳男在後續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雙方雖經北市府調解成立,但陳身為檢察官,遭逢行車糾紛時,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語騷擾,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