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受遠雄集團賄賂 前新北城鄉局科長被判撤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前新北市城鄉發展局科長海治平被控收受遠雄集團賄賂及招待旅遊食宿,涉嫌貪污等罪,台北地方法院判處4年10月徒刑。懲戒法院判決海治平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新北市政府移送指出,海治平擔任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科長期間,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賄賂及招待旅遊食宿等不正利益後,利用科長職權,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新莊安泰段開發案時,主張有利遠雄集團的發言,以踐履允諾協助遠雄集團的特定行為。

台北地檢署於106年10月3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海治平,新北市政府考量海治平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於106年11月3日將海男記一大過,並停職移送懲戒。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間依貪污等罪判決海治平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海男上訴後,目前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海治平答辯指出,他擔任公務人員數10載,均戰戰兢兢,戮力謹慎,未敢懈怠,但因為普通人情世故而收受的禮品等疏失,使自己落入目前的景況,懊悔不已。他沒有收賄的主觀不法意圖,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陳述、未曾試圖遮掩,與實務上常見公務員收賄的情形完全不同。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海治平嚴重違背清廉義務,利用法定職務權限機會,收受有利害關係者的財物及不正利益,加深國民對於政商舞弊的負面印象,嚴重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判決海治平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