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攻擊賴香伶 二審判李明彥拘役58天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男子李明彥107年涉持鋼筋攻擊時任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檢方依重傷害罪起訴,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3月,經上訴,二審今天依傷害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宣判時指出,李男犯行構成傷害罪,他當初因為本案遭羈押58天,今天雖判他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但已無執行必要;李男不得上訴,檢方不服可上訴。

李明彥聆判後當庭表示,法官對他真好,但他還想進去關,並向法官抱怨,他檢舉的其他案件都沒有進度。

全案緣於,賴香伶民國107年10月31日在勞動局長室內核閱公文時,李明彥約在下午3時52分左右持鋼筋進入並攻擊賴香伶,造成賴香伶額頭當場受傷、流血,隨即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李男則趁亂離開現場。

警方於107年11月1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新埔站,攔截逮捕李明彥,偵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認定李明彥涉嫌重傷害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北檢依重傷害罪起訴李明彥,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編輯:李亨山)1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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