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署立醫院收賄案獲判無罪確定 醫師李孟儒遭羈押46天獲刑事補償23萬元

署立前新竹醫院醫師李孟儒涉集體貪污收賄案,法院無法認定有貪污對價關係判決無罪確定。李男因本案遭羈押46天而聲請刑事補償,高院日前判決每天新台幣5000元、共補償23萬元。

全案源於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醫院系統於民國100年爆發大規模貪瀆案,檢調多次搜索約談,桃園地檢署偵結起訴48名官商,包括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與7名署醫正副院長,後因管轄權之分,分由不同法院審理。其中,最高法院108年、110年陸續判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15年徒刑、前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林繼敏14年徒刑、前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8年徒刑定讞。

前新竹醫院醫師兼放射線科主任李孟儒涉案部分,案經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經上訴,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判無罪後,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判決無罪,全案確定。更二審判決指出,無法證明李孟儒收賄新台幣120萬元;至於廠商在儀器運轉後,按月交付的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部分,是廠商按月對醫院執行相關合作案的捐助,並非歸由李個人取得,難認此部分回饋金與李職務上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或有何收受賄賂的不法犯意。

李孟儒以本案遭羈押46天為由,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後,合議庭認為李男遭羈押時擔任執業醫師,具有相當社經地位,因羈押而遭當時任職的台大新竹分院予以停職,迄至他停止羈押後才復職,他除受有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外,經濟上也同受較高程度損失,決定以每天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准予補償23萬元。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