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 北市議員潘懷宗認罪繳交犯罪所得獲緩刑5年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新台幣333萬餘元,士院考量他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另審酌身體狀況等認為情堪憫恕,今天依2個減輕其刑規定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

士院認定潘懷宗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4罪,並要求潘懷宗必須在緩刑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

潘懷宗聞訊後僅對媒體表示:「謝謝大家關心」,辯護人魏憶龍到庭聽判後則說,感謝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潘懷宗考量市議會編列市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但不足以支應服務處開銷及服務選民花費,為節省個人支出,自民國95年起,授意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尋人頭擔任公費助理。

陳玉臺指示胞姊、外甥及2名自家公司員工提供銀行帳戶,並聘用4人為公費助理詐取補助費,支付服務處租金、水電或購買贊助里民活動禮品;總計潘懷宗在台北市議會第10、11、12、13屆市議員任期內,詐領助理費共333萬5835元,構成4次犯行。

潘懷宗等6人均認罪,士院考量潘懷宗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潘懷宗挪用補助費多用於服務處與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關,與單純飽足私囊的情形不同。

士院認為,參酌本案情節及潘懷宗的年齡與罹患惡性腫瘤等身體狀況,即使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後的最低刑度為3年6月仍有過重之嫌,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審酌,潘懷宗自91年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具有相當知名度,卻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傷害人民對於民意代表的信賴,就4次犯行各判刑1年11月,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

同案被告陳玉臺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須支付公庫35萬元;其餘4名擔任人頭公費助理的被告皆獲緩刑,各須支付公庫5萬至15萬元不等金額。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