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假日出勤 中市府: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四月初連續假期「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休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昨(一)日指出,國定假日雇主都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就應該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給1日工資。另國定假日如果剛好碰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也可與勞工協商另外擇日補休。

新任台中市勞工局長張大春說,因「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為準,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4日(星期日),剛好和兒童節同一天,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前一日則放假。

兒童節依規定於前一天放假(即4月3日星期六),公司與勞工約定的工作日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則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休息日及例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給予2日補假,補假日可以由勞資雙方商定。

張大春指出,勞資雙方可協商於4月2日及4月5補休,將可形成4天連假;如果不以連假方式補休,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另外擇2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兒童節及清明節的補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與勞工個別協商後公布調整後的補假日,以避免爭議。

張大春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在應放假日出勤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薪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有休假規定的適用。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