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要保人負擔 汽車強制險修法立院三讀通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2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將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以及減輕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財務負擔,有助提升消費者權益。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四大重點:
一、配合行政院2012年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刪除交付保險標章的規定,達到節能減碳。
三、要保人重複訂定本保險契約,在撤銷保險時,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且不得扣除業務費用,減輕要保人財務負擔。
四、將條文中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
金管會保險局曾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制定,主要是讓因汽車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傷害及死亡的受害人能快速得到保障。
本次修法則是為了有利要保人權益及避免實務作業紛爭。若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撤銷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的保險費,原先是扣除相關費用,包含業務費用、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修正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未來不得扣除業務費用,僅能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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