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量溫室氣體 環保署修正獎勵辦法

記者蕭佳宜/臺北報導

環保署今日宣布修正「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主要排除未執行溫室氣體減緩措施卻取得額度、刪除減緩措施需執行滿12個月限制等規定。

環保署表示,因應「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訂定,將採以全廠總排放量的計算基準,因此增訂因關廠、歇業、停工或停業等因素導致未執行減緩措施者,排除申請減量獎勵額度的資格,希望能讓業者在總量管制前持續減量。

另考量減緩措施時效性,刪除原需執行滿12個月的限制;並明定於今年10月底前申請等規定,更符合實際運作狀況,避免業者未努力減量即可取得額度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