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真的那麼神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針對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涉嫌收賄一案,經向檢察總長提出48次非常上訴聲請均遭駁回,高等法院更於上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民間司改會認為,本件案件疑點重重,不僅多數證人翻供,羅明村本人的測謊鑑定報告也存在瑕疵,並於上周提出第49次非常上訴聲請。

測謊到底是什麼?

不知道各位讀者有沒有看過美國DC漫畫公司的漫畫作品《神力女超人(Wonder Womam)》呢?如果曾經看過的讀者相信對於她持有的神器「真言套索(Lasso of Truth)」一定有些印象吧!漫畫作品中,真言套索除了能當作攻擊武器之外,同時也能使被捕捉到的敵人說出真話。而這樣武器的設定,都與其作者威廉·馬斯頓(William Marston)有關。

威廉·馬斯頓除了是神力女超人的作者之一之外,同時也以奠定測謊技術的基礎而聞名。身為心理學家的馬斯頓認為:人在情感起伏時,會產生諸如血壓上升等生理反應,因此可以透過分析受測者的這些生理反應,進而得知對方的心理狀態及是否說謊。經後人加以補充及精進以後,就形成了現今測謊的樣貌。

然而,縱使測謊技術發展至今,但仍有許多質疑的聲音。質疑者認為:測謊技術假定人在說謊會不自覺地產生心跳加速等生理反應的這個大前提,本身就備受挑戰。只要受測者保持冷靜,便有機會操作測謊結果,美國的「綠河殺手」在正式認罪前,就是透過這個方式通過測謊;相反的,縱使是無罪的人,也是極有可能因為過於緊張而被認為說謊,眾所周知的江國慶案便是一個例子。這導致了許多學者質疑是否應該將測謊報告作為證據、並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依據。

測謊到底可不可以當成證據呢?

雖然測謊技術本身的準確性讓人存疑,但作為近代檢察官常使用的偵查手段之一的地位卻是不爭的事實。我國司法實務上也雖然曾有過不同的見解,但是高等法院於高等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中,針對測謊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已做出決議,採取折衷見解認為:唯有符合特定要件下所得的測謊鑑定報告,才具有證據能力,並未完全否定測謊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此一決議雖不對法官判決產生法律上拘束力,但也多少影響了後來的判決。

然而,司法實務這樣的折衷見解,卻引來了各種批評。反對方認為:科學鑑定技術重視「再現性」,也就是不論經過多少次鑑定,均能得出相同的結果。然而,透過測謊機取得的生理反應資料本身,並無法在第二次測謊時重現,測謊鑑定結果也可能因為不同人分析而有不同。同時,若被告接受測謊,如果說實話,檢察官將會把陳述內容當作證據對自己起訴;說謊的話也會被以測謊未通過為由,做為起訴的依據之一。這種使被告左右為難的測驗,無疑迫使被告將自己的秘密攤在陽光之下,與刑事訴訟法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不符。

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測謊本身也存在法律層面上的問題。首先,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測謊的程序,僅僅透過實務見解的標準判斷是否足以保障被告人權?再者,我們期望透過測謊取得的證據究竟是什麼?是被告測謊中的陳述,也就是自白?還是分析受測時的生理反應所得的鑑定報告?又或者是兩者都要?這些不確定性都是反對者所批評的。

測謊未來何去何從?

在這個資訊發達的年代,測謊因為新聞、電視節目等等的瘋狂播送,使的許多人將測謊是為神一般的存在,甚至還有「不接受測謊代表你有罪」的見解。然而,測謊本身就如同前面說到的,具有許多的不確定性及法律上的問題這件事,卻始終被世人所忽略。雖然在這邊,我們姑且先不對測謊本身是否應該繼續做為偵查手段之一這個問題,作出明確的結論。但我們仍然要思考:是否應該將其規範明確化成法律條文,才能使接受測謊的被告信服?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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