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草案曝光!北京將設駐港國安公署 有權行使管轄權辦案

根據「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規定北京中央需設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並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圖:翻攝人民日報臉書
根據「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規定北京中央需設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並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圖:翻攝人民日報臉書

[新頭殼newtalk]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期3天的會議今(20)日閉幕,新華社公布正在進行起草的「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定北京中央需設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並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新華社今晚發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根據這份說明,「港版國安法」共包含6章、共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

草案內容規定北京中央需設立「駐港國安公署」,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

此外,「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打破長期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規定由行政長官(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但並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

在具體執行上,草案也明確規定香港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港媒指出,「駐港國安公署」將是繼北京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解放軍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後,第4個北京中央駐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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