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鯊魚捕撈販售符合國際規範 落實檢查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表示,台灣自民國101年起推動鯊魚鰭不離身,已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案件62件,罰鍰累計新台幣9406萬元,捕撈販售都符合國際規範。

漁業署發布新聞稿指出,英國非政府組織「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11月29日指台灣漁業管理不當,致鯊魚類海洋漁業資源瀕危。

漁業署說,政府已長期落實鯊魚等各類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管理,101年起逐步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已執行6414次鯊魚卸魚檢查,產生嚇阻不法效果。

漁業署表示,10月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遭割鰭棄身的鯊魚漁獲重量,從重量處裁罰金額,加強管理,近期就有漁船在漁業檢查時被查獲割鰭棄身及規避檢查,依法裁處500萬元,併處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告訴中央社記者,Shark Guardian指台灣業者販售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保育類鯊魚,但CITES相關規範須是附錄一才禁止貿易,附錄二所列物種貿易,在取得主管當局許可下可國際貿易,未限制捕撈及國內商業販售。

他說,只要CITES附錄二鯊魚種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定合法捕撈,在國內販售是正常商業行為;台灣109年5月發布修訂「申請及核發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規範如果有意出口CITES附錄二物種或產製品,須先取得漁業署核發海洋漁獲物種或產製品來源證明書,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出口許可證,符合CITES要求。

林國平表示,台灣確有進口、食用魚翅,也善盡市場國責任,防止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行為魚翅流入,101年5月2日公告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禁止非法漁獲進口,要求進口魚翅的捕獲漁船須列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授權漁船名單上,不得自新加坡、香港進口魚翅;今年新增有關捕獲魚翅漁船條件、魚翅進口應檢附船旗國核發許可文件,強化源頭管理。

漁業署說,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為確保會員將鯊魚漁獲全魚利用,108年修訂鯊魚養護管理措施,容許鯊魚漁獲物可採鰭連身、鰭綁身、肉身與魚鰭以標籤方式標示,及整尾裝袋等方式處理。

台灣109年11月修訂「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要求台灣籍漁船的鯊魚漁獲物應於捕撈處理後,立即以整尾裝袋或魚鰭裝袋附標籤標示並置於同一魚艙,以利於卸魚檢查或公海登檢時清點鯊魚肉身與魚鰭數量是否相符,及比對是否為同一物種,相關做法與WCPFC等國際規範相符。(編輯:李明宗)1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