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涉詐助理費333萬 一審遭判2年、緩刑5年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以人頭帳戶,詐領助理費333萬5835元。(翻攝自潘懷宗臉書)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以人頭帳戶,詐領助理費333萬5835元。(翻攝自潘懷宗臉書)

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向議會詐領助理費333萬餘元,士林地院15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潘懷宗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50萬元。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則被判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35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出,潘懷宗自2002年起擔任5屆台北市議員,涉嫌自2008年開始,以「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為由,透過辦公室主任陳玉臺以其姐姐、姪子、2名員工掛名人頭助理,向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由陳玉臺提領,金額總計333萬5835元。

檢方表示,「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給確實擔任公費助理的人,不屬於議員薪資,也不是議員個人實質補貼;台北市議會另編列預算支付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供議員支應職權行使相關費用,兩項費用的支給依據與用途均不同。

潘懷宗於2021年1月遭搜索約談,起初還辯稱人頭助理有幫忙發選舉傳單及叫便當等行為,遭聲押後才坦承犯行,獲法院裁定200萬元交保;隨後陳玉臺也坦承違法,但辯稱詐領助理費非斂財。

士林地院15日宣判,法官審酌潘懷宗、陳玉臺認罪,潘也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潘懷宗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50萬元;陳玉臺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35萬元;其餘4名人頭,分別被判處1年9月至2年徒刑,緩刑2年至3年,另要支付公庫5萬至15萬不等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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