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三讀 中央可視災情成立「前進協調所」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將來中央可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地方救災。此外,各級政府編列災防經費,如有災情發生,發生不敷支應情形,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不受《預算法》第23條限制,但須經政院核定。

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及整備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也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防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的規畫及推動。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防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

此外,以往曾發生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三讀條文也明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讀條文也指出,各級政府編列災防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23條之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相關規定」的限制,須經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