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龍邦股票犯罪所得未逾億 國寶總裁朱國榮二審改判8年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涉嫌在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股票,一審判刑15年。二審今天認定犯罪所得未逾新台幣1億元,一審計算逾億元而加重其刑有誤,改判8年。可上訴。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涉嫌在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股票,二審今天認定犯罪所得未逾新台幣1億元,改判8年。(檔案照)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涉嫌在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股票,二審今天認定犯罪所得未逾新台幣1億元,改判8年。(檔案照)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朱國榮等人涉嫌炒作龍邦股票案,於民國103年8月間發動搜索;檢方偵辦後依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將本案犯罪期間分為2階段,第一期間為100年1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第二期間則是101年11月23日至102年1月11日。一審認為,朱國榮為國寶人壽公司財務部及投資部的實際負責人,與洪姓財務長及連姓投資長,共同利用國寶人壽公司證券帳戶、朱男人頭帳戶,在這2階段,以大量連續相對成交及連續高買手段,炒作上市的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價。

一審指出,第一期間,龍邦公司股票收盤價自100年11月30日的每股10.25元,上漲至101年2月29日的13.85元,上漲3.6元,漲幅達35.12%,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17.87%及大盤指數漲幅17.63%,朱國榮等人有影響龍邦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犯罪所得為6200多萬元。第二期間,朱國榮等人以連續相對成交及連續高買龍邦股票、大量購買龍邦權證間接炒股的犯罪所得,合計為5億7000多萬元。

一審合議庭認定,朱國榮第一期間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高買證券罪,判刑5年;第二期間同罪判刑12年。二罪應執行15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二審指出,朱國榮當時為爭奪經營權,考量其持股部分沒有賣出,經計算認定其第二期間炒股犯罪所得沒有逾1億元,一審加重其刑有誤,予以撤銷。二審認定,朱國榮行為,在第一期間構成高買證券罪判刑4年6月;第二期間同罪判刑5年。二罪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