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諸慶恩聲請再審遭駁 高檢署深感遺憾將抗告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聲請再審,今天遭高院駁回。高檢署晚間聲明表示深感遺憾,但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將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台灣高等檢察署聲明表示,聲請再審時已就諸慶恩遭高院判決有罪後,二審檢察官是依諸慶恩聲請,為諸慶恩利益上訴,但上訴並不合法的理由予以詳細論述。高院裁定並未敘明不予採納的理由,高檢署對此深感遺憾。

高檢署指出,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案,相關司法人員在偵審過程一再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使諸慶恩未能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判。

高檢署表示,諸慶恩於二審判決有罪後,為爭取清白而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導致始終未能取得企盼的無罪判決,家屬聲請再審之途也因而受阻。

高檢署認為,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高檢署仍將就高院駁回再審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一審台北地院判諸慶恩等3人無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91年間改依偽造文書罪判諸慶恩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另2人無罪;怡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5億多元。

92年間,諸慶恩於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最高法院就諸慶恩上訴部分予以駁回,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諸慶恩享年37歲,留下妻子及當時年僅1歲及4歲的女兒,2名女兒承受怡華所提求償訴訟,怡華最終敗訴確定。

高檢署3月18日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本案聲請再審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檢方及諸慶恩均上訴最高法院不合法,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以聲請再審。

高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可抗告。(編輯:張銘坤)1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