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地害命】申請國賠前例多 符合要件方成立

雲林縣二崙鄉2名國中生因在遭盜挖砂石形成的無主人工湖溺斃,引發社會議論,家屬也打算透過民代幫忙申請國賠。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屬於國家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也有相當程度符合其成立要件。

事實上,相關申請國賠的例子相當多,申請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數,在2009年時,新竹市有1名男子騎車行經新竹市光復路與東園路口,突然遇到第2警分局警車右轉,男子煞車不及撞上,導致下半身癱瘓。男子後來提出1,500萬元國賠,新竹地院認為市警局需負擔6成過失責任,最後判賠790多萬元。

另外,台中市也有1名女子,在2009年時駕車行經台中街頭,車輪遭路上一根10公分的鋼釘刺破,女子憤而請求國賠。市府國賠小組當時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政府有疏失,但因認定政府有責任維護用路人安全,同意國賠2萬多元。

而同樣在2009年時,高雄市有1名婦人在愛河旁綠地散步,突然踩空導致腿部骨折,導致有半年期間行動不便。市府官員至現場會勘,發現婦人受傷竟是螃蟹挖洞造成,婦人因而向市府提出國賠160萬元,最後國賠小組判賠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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