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對價 越童案販運罪不成立

中國時報【張朝欣╱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上個月偵辦「偽造越南兒童出生證明申辦我國護照來台」案件,21日依違反護照條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越南配偶與台灣丈夫共22人,但因難以認定越南兒童來台從事被壓榨勞動,且無對價利益關係,因此人口販運罪嫌不成立。 偽造出生證明 起訴22人 至於已取得我國國籍11名越南兒童,目前暫安置在人頭父母住處,將等判刑確定後再遣返越南,若有特殊狀況則依個案處理。 外交部去年8月間,受理國人與越南配偶於越南所生子女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時,發現孩童於越南出生時,生母卻在國內並未出境,形成「隔空生子」異常情況,經通報雲林地檢署偵辦。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朱啟仁追查後發現,已取得我國國籍的17名越南籍配偶,分別在2013年至2016年間,以美金3000元至7000元不等代價,透過越南仲介,偽造親友所生的17名兒童出生證明,冒充是自己與台灣丈夫所生的小孩,向我國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辦護照來台定居。 其中3名兒童在申辦護照時被察覺有異,未獲核發;其餘14名兒童入境我國後,有3人向移民署提出定居申請時,因資料不符不予許可,其餘11人均取得在台定居許可,分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登記而取得我國國籍。 價金為申辦來台之代價 檢方表示,本案由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台中市專勤隊移送時,認為被告等人另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意圖營利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以及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嫌。但經調查後,認為越南兒童與已取得我國國籍的越南配偶均有親戚關係,支付3000至7000元不等美金,僅是做為偽造出生證明及申辦越南兒童來台的代價,並非買賣人口之對價。 同時,越南兒童來台後,有3人念書、8人擔任童工或幫忙農務,並沒有受到不當對待,難以認定有從事勞動與報酬顯然不相當的工作,因此被告等人的行為尚不成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及刑法第296條之1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