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6親友翁仁賢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人神共憤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男子翁仁賢除夕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歷審均遭判死。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所為已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難容,除死刑並無其他選擇,今天自為判處死刑定讞。

翁仁賢判死定讞,是最高法院106年7月間駁回黃麟凱殺人案上訴判死確定後,2年來第一件死刑定讞案件。

翁仁賢自認長期為家庭付出、犧牲甚多,卻無法得到相對應肯定,又自認受到父母及兄長欺壓、輕視與不公平對待,因此遷怒兄嫂、姪輩,萌生殺害全家人的動機。

民國105年2月7日除夕夜,翁仁賢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姪子、姪女、姪媳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都判處翁仁賢死刑,案經高院依職權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規定在翁仁賢行為後,即今年5月已修正、施行,刑度從原本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改為依殺人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經比較新舊法,認為翁仁賢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因此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

但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故意殺害父母等多人,並造成6人死亡,所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最嚴重的犯罪」,即使以日本實務上採用的「永山基準」、美國模範刑法典的判死標準檢驗,翁仁賢仍無不得判死的情形。

最高法院指出,翁仁賢於闔家團圓的除夕夜晚,不知以感恩惜福的心情告別舊時、迎接新年,竟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在老家歡樂圍爐團聚親族,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其中6人慘死,且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並造成遺屬永遠無法彌補的痛苦及傷害,使倖存被害人或其他家屬迄今仍生活於無限悲憤中,且均不願原諒翁仁賢,甚而請求法院判死。

最高法院也審酌,翁仁賢自始均無悔悟之心,犯後言詞充滿報復之意,經鑑定已難再教化或無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經斟酌再三,認翁仁賢行為實已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所難容,除處其死刑,並無其他選擇,因此仍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與維護法治、倫理制度。(編輯:張銘坤)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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