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加入CPTPP 數位侵權符合3要件 改列公訴罪

為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做準備,行政院會今天(20日)通過著作權法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未來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將改列公訴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這與CPTPP規範有落差。張玉英表示,修法草案規定,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符合3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3項要件分別為,屬有償提供的著作、全部百分之百複製,以及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100萬元以上損害。張玉英舉例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100萬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媒體詢問,若下載成人影片後分享是否也會被起訴,經濟部次長陳政祺表示,如果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3個要件。

在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規定,仿冒標籤、包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另外,販賣仿冒品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回歸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草案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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