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無「懲戒權」 教養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民團:須有配套措施
行政院會28日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2字刪除,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將函請司法院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因此修正民法第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
卓榮泰指出,送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盡速完成修法程序,並請教育部、衛福部應致力完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的相關機制與服務,以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
法務部報告指出,草案修正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還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同時也為符合日本及南韓近年來的相關修正,接軌國際潮流。
法務部表示,草案修正重點是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以及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後續也將會有配套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衛福部說,未來父母親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採取正向方式,衛福部也將與教育部攜手,持續布建親職教育資源。教育部則說,目前各縣市皆已設立家庭教育中心,民眾有親職教養的疑難雜症都可以尋求協助,也可參考家庭教育資源網資訊,或撥打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尋求諮詢與輔導。
民團則認為,「養不教、父母之過」的概念根深蒂固,政府無法替代家長的角色,剝奪家長對子女適度懲戒的權利,也需要更好的配套措施,才不會動搖國家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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