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搖晃男嬰致腦出血 一審判刑8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一名周姓男子被控搖晃僅6個月大的兒子,導致兒子腦出血,所幸復原良好未達重傷,士院今天依傷害罪,判周男8月徒刑;周男另涉毆打兒子臀部,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去年5月間帶著兒子與女友投宿飯店,先是持長條型物體或不詳器具毆打兒子臀部,導致兒子雙臀瘀傷,臉頰、左腳底也有傷勢。

數日後,周姓男子又涉嫌搖晃兒子,並口咬兒子左手肘,直到兒子四肢僵硬、意識不清才送醫;醫院發現男嬰受有硬腦膜下血腫、雙眼視網膜下出血及左手肘咬痕紅腫等傷害,懷疑非單純意外,通報台北市政府,檢警介入調查。

周姓男子否認犯行,辯稱送醫當天因為看到兒子溢奶、面目猙獰,情急下才咬兒子手肘,測試有無痛覺反應,也有搖晃兒子,只是為了叫醒兒子;但坦承入住飯店期間,親自照料兒子,女友因無生育經驗,並未幫忙照顧。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定男嬰受傷期間均由周男照顧;醫院鑑定報告也指出,男嬰臀部傷勢應為長條形物體鞭打所致;警察勘驗飯店房間,發現離地面最高的傢俱為茶水台,高度84公分,醫院鑑定報告認為,即使從84公分高處不慎跌落,也不會造成腦部如此傷勢。

判決指出,男嬰當時僅6個月大、還不會爬行,排除周男以外之人施暴、意外受傷、一時疏失等可能性,認定周男犯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男嬰全無閃躲自保或求援能力,周男所為甚屬不該,就毆打兒子臀部部分,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搖晃兒子致腦出血部分,因男嬰復原良好、未達重傷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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