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三讀 落實學生參與個別化會議表達意見權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法是繼民國98年全案大修後,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包括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強化救濟制度、評鑑制度朝行政減量及指標簡化等,均順利入法。

近年少子化學生總數減少,特教學生人不減反增,為符合並因應社會變遷及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因此有這次修法。

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月17、19、24日審查特教法,並於5月17日完成黨團協商。

為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三條通過讀文中,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鑑定輔導及安置會議、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高中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會議、大專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及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會議等,均納入學生本人參與之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教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鑑輔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三讀條文也明訂,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教發展,應設立特教諮詢會;諮詢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特諮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至於立委一再要求調升特教預算佔比,礙於財政紀律法「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規定,無法入法,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

有關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此次並未入法,審查會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教育部「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上述2項附帶決議,都在今天的立法院會通過。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確保特教生不受歧視,三讀條文明定,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一再遭特教老師詬病負擔過重的心評工作,此次修法也做適度調整,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院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議酌減特教教師基本教學節數、訂定各類特教學生鑑定處理原則或指引,並簡化鑑定程序、檢討鑑定測驗工具使用之必要性,及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以減輕鑑定評估人員之負擔等7項事項,逐步落實心評工作專職化。

針對特教評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教之成效,主管機關每4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前述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4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此次修法也強化申訴制度,三讀條文規定,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教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在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編輯:蘇龍麒)1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