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兒86次 男子一審判刑8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在住處多次強壓就讀國小的女兒上下其手,案經女童的輔導老師察覺有異問出實情而曝光。士院認定男子猥褻女兒86次,所為泯滅人性,判刑8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民國107年間到校後不願進班上課,輔導老師發現女童非但不想上課,不想回家的情緒更加強烈,甚至蹲在椅子旁不斷摳手、搖頭,因此鼓勵女童將家中發生的不愉快說出來。

女童向老師吐露長期遭父親猥褻,甚至親手畫了一幅全家福,並將圖中的父親打了一個叉,老師因此通報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檢警介入調查,士林地檢署將女童父親起訴。

男子否認猥褻女兒,辯稱曾將女兒壓在床上,但只有親吻女兒臉龐,並未觸碰隱私部位,反指女兒不想上課才虛構被害情節。

承審合議庭認為,女童案發時約10歲,但在檢察官、法官面前的指述一致,甚至表示喜歡爸爸的地方是爸爸對她很好,不喜歡的地方是爸爸會亂摸她,因此認為男子平日與女兒互動良好,女童無誣陷父親的動機與必要。

合議庭也認為,男子的妻子曾證稱曾目睹丈夫壓在女兒身上、摸女兒肚子,女兒還會大喊不要,足證女童指述不假。

合議庭另採納醫院鑑定、校方輔導摘要、社工訪談內容等證據,認為女童案發後出現受虐兒童常見的創傷及壓力症候群相關症狀,可作為認定男子猥褻女兒的補強證據。

判決指出,男子在106年底至107年間,共猥褻女兒86次;合議庭審酌男子所為泯滅人性、顛倒倫常,以86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日前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