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砲聲隆隆下法務部啟動《刑法》修正案 審判期間患精神障礙禁判死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9月20日宣示死刑有條件合憲,嚴格限縮判死空間,雖然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撂話立法院不受大法官拘束,但《菱傳媒》掌握獨家訊息,《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啟動法制作業,將新增第63條之1,對罹有精神障礙而自我辯護能力不足的殺人犯,禁止科處死刑。
大法官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死刑合憲性做出限縮性解釋,判決理由框限出法官得在符合特殊及嚴格的要件下,才能判被告死刑,法務部長也得在相關要件均符合的前提下簽署死刑執行令。
大法官並在判決主文中臚列出殺人犯於犯案、就審、待執行槍決等三個階段出現精障情形的免死金牌,其中前端的犯案與末端的待槍決部分,現行法制已略有護身符規範,但如果是中端的審理期間發生心智缺陷,目前只能先停止審判,等康復後再續行審理,沒有不得判死的明文規定。
翁曉玲嗆:「大法官未必完全拘束立院」
大法官在判決主文中諭知,法院對於審判期間才變成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這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憲判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修法完成前,這類被告不得判死。
換言之,即便是犯下情節最嚴重之罪,例如罪無可逭的大規模預謀殺人被告,只要在接受審判期間發生精神問題,自我辯護能力顯著降低,就可死裡逃生。
大法官判決理由一出,在野黨立委紛紛跳腳,翁曉玲在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時即嗆聲:「大法官解釋不一定能完全拘束立法院」,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更轟這是魔王關卡,殺人的被告只要在審判時裝瘋賣傻,便可免於死刑懲罰。
雖然藍委砲聲隆隆,揚言不一定會遵照大法官意旨修法,但《菱傳媒》掌握,《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啟動修法作業程序,將援引大法官判決主文內容,比照第63條的「老幼處刑限制」設計新增第63條之1規定,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法務部擬修《刑法》 停止審理改為不得處死
但因《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已規定,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停止審判,此規定涵攝範圍與法務部所擬的《刑法》第63條之1修正案部分重疊,因此這兩條法令未來該如何適用,恐有不小的討論空間。
簡言之,依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必須因精障致「欠缺」訴訟能力,法院才能停審,心智回復正常前不得判刑;但若按照法務部的《刑法》修正案,被告未來只要因精障而「明顯降低」自我辯護能力,就算未達停審地步,仍可接受審判,但不得處死。
法界人士認為,兩條文規範目的不同,法官或許可依情節輕重而選擇適用。對於審理期間罹患精障、未達心神喪失程度的被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降低」但未達「欠缺」時,因病況較輕微,被視為仍可就審,適用《刑法》修正案的不得判死規定;但若已不解訴訟意義或欠缺訴訟能力,病況嚴重到無法就審情狀,則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停審規定。
現存37名死囚中共有殺害母親、毒死婆婆及丈夫的「驚世媳婦」林于如、燒死5人的縱火犯林旺仁以及為賭槍殺兩友人的沈岐武等3人,當初在審理期間都被鑑定出罹有「情感性精神病」、「精神耗弱」與「憂鬱症與輕度智能障礙」等精神問題,但當年最高法院認為3人犯案時未達《刑法》第19條「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減刑要件,仍判死刑。
如今憲法判決出爐,這3名死囚可據此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獲得救濟,重新鑑定自我辯護能力是否有顯著降低情形,有機會逃死;至於《刑法》第63條之1修正案,在法務部擬定後,送司法院會銜、轉交行政院院會通過,即可陳請立法院審議,一旦過關,日後殺人犯在審理期間出現精神問題,只要無法充分替自己辯護,一律禁止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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