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鍾文智涉證交法5/31宣判前 聲請法官迴避 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台灣知名TDR炒手鍾文智涉犯證交法案件遭判刑18年,目前二審中,他多次聲請二審法官迴避,但已於二審5月31日周三宣判前夕,遭到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鍾文智一審遭判刑18年,二審由高院的紀姓法官承審,鍾文智主張紀法官曾參與一審的審理程序共14次,目前執行二審的審判職務及強制處分有偏頗之虞,因此請求紀迴避,先在日前被高院駁回,但鍾文智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仍被駁回。而鍾的二審案子,也將在5月31日宣判。

最高法院認為,鍾文智涉炒股案的「前審」裁判,由法官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組成合議庭製作,於109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110年3月25日宣判。

最高法院認為,紀法官確實曾參與鍾文智涉炒股案的一審審理程序、傳喚證人、交互詰問及調查證據等程序,但未曾參與判決評議與製作,也未曾表示心證、受裁判拘束、未曾參與辯論終結等,自然會公平審理,因此不構成法官迴避事由。

至於紀裁定鍾文智限制出境、出海並定期赴派出所報到,最高法院則指出,這是紀身為法官基於職權的強制處分,並無任何不當。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法院組織法》規定承辦「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的審核」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這項規定不及於「審判中依職權決定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否則全部起訴後受理審判的案件的法院,豈非均不得依職權做任何強制處分?或只要作成強制處分,均應迴避案件審理」?

至於鍾文智向最高法院聲請將其所涉證交法案件,提案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審理,最高法院認為,因案件仍於二審審判,未進入三審,聲請程序不合法。

最高法院認定,高院裁定的法律見解妥適,並未違背經驗、論理法則,鍾文智的聲請與任意指摘無理由,駁回確定。

鍾文智多次尋求民間團體協助,以人權保障、司法冤案等為由,召開金融法規研討會,並廣發公關新聞稿,與更換二審的紀姓法官的上訴案可能有關,連立委也有拿與紀姓法官無關的刑案質詢司法院,諸多聯繫引發外界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