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MG合理、凱擘免罰!最高行駁回公平會再審之訴

文/蘇元和、游可欣

爭議已久的有線電視MG最低收視戶授權機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公平會提再審之訴的結果指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凱擘免罰確定。換句話說,公平會日前向凱擘提再審之訴遭駁回,《台灣數位匯流網》採訪團隊獨家取得律師范瑞華的訪談,律師范瑞華表示,雖然目前還未收到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書,但這次公平會再審被駁回,再次說明公平會對頻道代理商的裁罰並不是那麼合理。

范瑞華表示,2016年公平會對凱擘裁處4100萬,對於凱擘來說,不僅是金錢裁罰的問題,商譽上的傷害也是。這次法院駁回公平會的再審之訴,是否將會成為市場上的指標?范瑞華指出,從這次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應該還是肯定MG制度的存在。

范瑞華指出,MG制度的門檻對於有線電視產製上游業者有正面的價值,提供產製穩定的收入,當時公平會因接到檢舉,做出裁罰,但最高行政法院用正面看待台灣有線電視長期發展出來的依據,肯定MG的存在,具有保護頻道價值的意義。

2016年,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凱擘、全球數位和佳訊視聽與有線電視業者進行年度授權條件協商時,主張對新進有線電視業者,包含全國數位、大豐跨區、新高雄、北都與數位天空,維持上一年度的交易條件,以開播區域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15%作為計價戶數的最低門檻(最低收視戶數基準)。

不過,公平會調查認定,凱擘、全球數位和佳訊視聽對原有的有線電視業者,僅以「實際收視戶數」為基準計算授權費用,且還給予低於實際訂戶數的折扣優惠,但新進的有線電視業者,卻未給予折扣優惠。

公平會因此認為,此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要求3家業者需在1個月內改正,並在2016年10月19日對凱擘裁罰4100萬元、全球數位則被裁處4000萬、佳訊視聽則處4500萬元罰鍰,3家合計處1億2600萬罰鍰,被稱為史上最重罰鍰。

未料,公平會又在2017年主張,凱擘因屆期未改正違法行為,再罰1200萬元,限令2個月內修正;凱擘不滿挨罰,提起行政訴訟,經上訴後,劇情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在2019年10月判決凱擘免罰確定。

法院認為,公平會處分提到,「凱擘的不公平待遇,將使整年不法獲利近億元」,此金額如何計算無具體計算方式和說明。此外,法院判決還提到,行政處分需有「明確性」,公平會的原處分未針對凱擘所設的門檻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做審查,僅以「虛擬」簽約戶數推論凱擘有差別待遇,與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有違。

後來,公平會不服並提起再審之訴,近日公平會又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再審之訴。范瑞華表示,公平會的裁罰後來雖被法院撤銷了,但已對整個有線電視市場有很大的影響,而且2015年公平會裁罰出來後,許多業者用這個行政處分,拖延不付款,市場陷入混亂,其中也對市場結構產生無法逆轉回復的影響。

范瑞華表示,這段期間許多業者繼續向收視戶收錢,但卻可拖著不付或短付授權費,這對產業產生很不好的現象,反助長另一種惡性。有時候主管機關想介入市場改變長年的型態,其實要很謹慎,市場全貌未必是主管機關所想像的那樣。

針對頻道或影音內容授權,因為涉及智慧財產權授權,與一般貨品銷售不同,范瑞華指出,雖每個市場未必一樣,不好直接套用,但針對這個案子來說,法院認同MG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范瑞華說,公平會當時誤會頻道代理商對新舊業者採不同授權標準,也可能以為用「實際戶數」來計算,對於新進系統業者是好的,但是對上游業者來說,沒有穩定的收入,尤其對缺乏國際資本奧援的台灣本土產製內容的頻道業者無法獲得基本的保障。有線電視產業架構下,跟OTT型態不同,或例如自媒體可直接接觸到消費者,但他們的收益卻未必穩定的,MG的好處就是對於產製者有穩定的基本收益可以去創作。

針對新進有線電視系統長期採取低價、削價競爭,而這次的判決結果,是否會將市場導向比較健康的方向發展?范瑞華指出,這需要各方面一起努力,MG有個可遵循的依據,讓要參與市場的人,可預估花費的成本與收到的收入,作後續的規劃,才可能有比較健康良性的市場。

范瑞華說,NCC考量到收視戶權益,不准頻道業者斷訊卻也是造成問題無法解決,部分系統業者藉此謀利,拖延不繳授權費,造成即使法院也肯認MG制度,還是遲遲無法回復市場機制,引導市場走向正面的發展。

圖片來源:翻拍自google map、取自授權素材pxfuel、freepik、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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