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破壞蔣介石銅像無罪撤銷 高院逆轉改判:行為逾越言論自由

高院。(圖/中國時報陳志賢攝)
高院。(圖/中國時報陳志賢攝)

獨派人士郭志剛、林廷穎,2017年持乙炔噴槍,燒熔、切割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的蔣介石銅像後頸部,士林地院認定銅像正面未受損,仍可供人瞻仰面容,判2人無罪。但高院認為,郭、林確有毀損犯行,行為逾越言論自由,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2人徒刑3月、2月,可易科罰金9萬、6萬元。可上訴。

郭、林2人被控於2017年6月14日晚間,持乙炔、鋁梯到陽明山國家公園光復樓前廣場,以燒熔、切割蔣介石銅像後頸部,士林地院以北市公園處不具告訴能力,判決公訴不受理。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士院,士院以銅像非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且正面未受損,仍可供人瞻仰面容,判決郭、林無罪。

檢方不服,再提上訴,高院審理時,郭辯稱此舉是行為藝術,促請社會支持轉型正義,行為具正當性,林則辯稱,郭僅讓銅像後頸部有細微痕跡,不成立毀損罪。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北市公園處告訴合法,且銅像移除、改名或處理,權責屬促轉會,處置方式應由促轉會決定。郭、林自認表達對蔣介石統治歷史不滿,燒熔銅像頸部後方,亦與立法者透過促轉條例所欲彰顯之法秩序價值相違背。

合議庭強調,郭、林2人應循合法管道表達訴求,以現今媒體、網路科技之發達,自可將理念宣揚於眾,但2人欲捨此不為,以暴力方式恣意燒熔銅像後頸部,手段不理性、和平,難認多數人接受,已逾越言論自由,並減損銅像效用與價值,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士院無罪判決,改判郭徒刑3月、林徒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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