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遭打臉 立院臨時會可審議倒閣案

立法院於101年7月召開臨時會處理法案,但民進黨團對當時的行政院長陳冲提出不信任案(倒閣),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程序不符,裁定不審議。民進黨團連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4日認為立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違憲,立法院臨時會仍可審議倒閣案。

立法院於101年7月召開臨時會處理法案,但民進黨團對當時的行政院長陳冲提出不信任案(倒閣),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程序不符,裁定不審議。民進黨團連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4日認為立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違憲,立法院臨時會仍可審議倒閣案。

101年7月25日,立院在休會期間召開臨時會,依據會前的談話會,黨團協商決議,由於瘦肉精解禁、油電雙漲等爭議,臨時會欲審議相關民生法令,解決這些社會紛爭問題。

但當時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及在野黨立委卻在臨時會中,以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陳冲用人失當、決策錯誤為由,突然提出不信任案;主持議事的王金平隨即表示,不信任案與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1項「召集臨時會以特定事項為限」規定不符,裁定不審議。

不過柯建銘等46名立委認為,該法條引用憲法69條規定,認為依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請求,立院得開臨時會,而憲法也沒有規定臨時會不可以審議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因此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會議認為,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立院1/3以上立委連署,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120小時內以投票決定是否倒閣,這是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但憲法沒有規定不信任案須在立法院常會提出。

大法官會議表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未允許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的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以後就算立法院休會期間,未事先排定倒閣案,立委經法定人數連署,仍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