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儒涉共諜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月

王鴻儒涉共諜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月

前副總統呂秀蓮隨扈、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組前少校王鴻儒,退役後前往大陸從商,疑似被大陸國安局官員吸收,回台邀約招待軍中舊識出國,想要引見大陸地區國安局官員被檢調查獲,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涉犯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及提供11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院認為王鴻儒明知我國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也明知大陸地區天津市國安局藉招待旅遊、飲宴等不正利益是為佈建我國現(退)役軍人以發展組織,進而刺探、蒐集我國國防秘密。

法院指出,何姓男子在97、98年間依大陸地區天津市國安局官員要求,引介王鴻儒在大陸地區上海市接受招待飲宴並洽談在臺發展組織等事宜。

法院指出,王鴻儒返回台灣,邀約招待軍中舊識及家屬同赴新加坡旅遊,藉以引見大陸地區國安局官員,而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用以發展組織,但被軍中舊識婉拒致吸收運用之計畫未遂。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終結,認為王鴻儒犯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8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及提供11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