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大修 提升效率與公信力

台灣環評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環保署今天(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包括「強化政策環評」、「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等,都是本次修法的重點。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未來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負起更大的把關責任,以減少環評爭議,提升環評效率及公信力。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屢被企業界詬病,認為效率太差、影響投資意願。環保署20日預告環評法修正草案,自1994年公布實施的環評程序將有重大變革,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包括「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引導個案開發」、「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定書件展延補正規定」等,都是本次修法的重點。 詹順貴指出,過去如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程序中都只是扮演「轉送」開發單位環說書的角色,常導致所有的問題都必須環評委員處理,承受環境專業之外的政治壓力,也拖延審查時間;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負起更大的把關責任,例如針對「選址的適宜性」及「可預期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爭議課題」,需協調相關機關妥適處理。詹順貴:『(原音)有很多環評爭議,未必是開發行為本身的問題,有可能是開發單位選址不當造成環評卡關,類似這樣的情形,我們如何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轉送環說書之前,可以有更多的角色功能,譬如說在區位的部分去做篩選。』 為避免開發案陷入永無止盡的環評程序,本次修法也明定,開發單位申請展延時應提出具體理由,並明定補正期限,且展延以一次為限。詹順貴:『(原音)效率的部分,我們以後希望開發單位及顧問公司,提出來的書件要確實詳實完整,這部分我們除了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做檢核之外,也希望開發單位要明確實問實答,我們會限制他補正的期限,以及要求補件展延時要寫出具體的理由,如果寫不出具體的理由,我們也可以不答應不接受。』 詹順貴說,為了讓環評更具有公信力,這次修法也採取最嚴格的規定,特別訂定「環評委員迴避規範」,環評委員如果為現任或是曾任職於開發單位,必須迴避參與審查及表決;中央部會或是地方政府如果有開發案或BOT案件,環評審查時,官派環評委員也必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