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自相矛盾 環保局敗訴

中國時報【陳淑芬、盧金足╱台中報導】 爭議多時的東豐快速道路環評行政訴訟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8日判決台中市環保局敗訴。合議庭認定,環保局公告對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內容前後不一,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有重大瑕疵;且環評審查會決議未遵循法定的正當表決程序。環保局則強調,程序均合法,將研議上訴。 市府擬興建東豐快速道路(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早期興建時期因有環評程序瑕疵遭訴願撤銷,市府依法停工並重啟環評。當地居民組成自救會,與台灣護樹協會等社團多次發起抗爭,批評環評違法,要求全案撤回。 違反明確性原則 市府在104年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環保局於同年8月26日公告審查結論,並且指出全案一階環評通過,第1、2、3、4、5標依法均可復工,第1、2標(國道四號至石岡段)因原石岡段隧道方案涉及地質安全等環境衝擊疑慮,市府主動自願送二階環評。 自救會等人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昨以環保局的處分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有重大瑕疵,且環評審查會決議並未遵循法定的正當表決程序,判處環保局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環保局公告內文第1點指「本案全部」通過第一階段環評,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第3點又列入建設局承諾的第1路線方案(即國道四號至石岡段,包括第1、2標)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內容自相矛盾。 此外,審查會中,有委員對在斷層帶興建隧道及是否影響水質、供水仍有疑慮而要求討論,但會議主席未予以詳細討論,逕交由委員勾選審查意見。 過程合法 將上訴 經統計,支持「通過」環評有6票、「有條件通過」7票、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5票、不應開發1票。其中「有條件通過」不能視為「通過」,並未過半數(即10票),環保局公告內容違法。 環保局強調,審查過程對委員意見皆有討論,達成多數共識才作成決議,過程合乎法律程序,並無違法,將研議上訴。建設局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強調環評程序均依規定辦理,將持續協助環保局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