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廣納各界意見 彭啟明指示暫不修正旅館開發環評主管機關分工
環境部說明,因一一三年三月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境部應於一一三年六月底前提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並於一一三年底發布施行,因此環境部配合上開認定標準修正,於一一三年十月九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調整部分開發行為環評主管機關之環評審查、監督權責。
為增進中央與地方的環評審查與監督共同合作能力,環境部於一一三年初調查各地方政府意願後,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公告委辦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含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苗栗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金門縣)辦理轄內旅館(含觀光旅館)開發案件環評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截至目前共有二個案例,執行情形尚無不妥,因此環境部原擬於一一四年七月全面改由地方政府辦理旅館相關環評案件,但因目前外界仍有諸多疑慮,經綜合考量,環境部暫不修正旅館開發行為環評主管機關之環評審查、監督分工權責。未來將持續觀察委辦地方政府執行情形至一一四年底,並納入近期辦理之環評總體檢,作為後續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