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盡頭的醫療選擇?不同於安樂死的善終照護

是人都難免一死,當罹患了某些重病或疾病到了末期,您想要什麼樣的醫療照護?

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主任、臺大醫學院家庭醫學科副教授兼主任蔡兆勳接受全民健康基金會《好健康》雜誌諮詢發表的「預立醫療決定 讓善終之路無憾」文章中指出,近來「安樂死」議題再度引發討論,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等疾病,多次公開呼籲安樂死合法化,甚至遠赴瑞士安樂死機構取得安樂死的「資格」;民國52年,時年17歲的中山女高學生王曉民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在病床上躺了47年離世,她的父母擔心自己死後王曉民無人照顧,亦曾爭取安樂死合法。長期照護機構裡,有些病人已陷入重度昏迷多年,靠著鼻胃管或呼吸器維持生命。如果時間可以倒流,回到這些病人昏迷之前,他們是否願意自己處於此一狀態?還是有其他選擇?

當罹患了某些重病或疾病到了末期,您想要什麼樣的醫療照護?
當罹患了某些重病或疾病到了末期,您想要什麼樣的醫療照護?

安樂死是藉由人為外力的方法提早結束病人生命,在台灣並不合法;國內醫界推動的是安寧緩和醫療,主要精神是針對「疾病末期」之病人,「不給予」或「撤除」不適切、無效、有傷害的醫療處置,讓病人自然死亡。已經立法通過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是安寧緩和醫療的延伸,擴大適用對象,除末期病人外,將極重度失智及永久植物人等5類病人也納入。

5 類病人可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

民國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上路實施。此法是讓民眾在意識清楚時,透過與醫療團隊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事前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A d v a n c e Decision,AD)」。在《病主法》中,當日後成為符合5種特定狀況的病人時,醫師可根據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保障其善終權益。

《病主法》第14條指出這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不論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或《病主法》,都強調是在符合特定的狀況下,才不給予或拿掉不適切、無效、有傷害的醫療處置,讓病患可自然死亡,截然不同於用外力來縮短生命的安樂死。

傅達仁呼籲安樂死合法化、把安樂死形容為有尊嚴的死亡;其實這有些誤導。目前醫療上對末期病人提供的安寧療護,就是透過身心靈的整體照護,積極提升病人的生活品質,讓病人有尊嚴死亡,它不像安樂死那樣用人為方式提早結束病人生命,看似解脫,其實不然,更可能造成家屬莫大的遺憾。安寧療護團隊不僅藉由積極的醫療照護減少末期病人身體的痛苦,更透過幽谷伴行的過程,讓病人的內在力量提升與心靈成長,從畏懼死亡轉成積極面對、接受、處理、放下,才能真正讓病人終享平安與尊嚴,家屬也才能安心。

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對於安樂死的看法是:對於呼籲安樂死者,應同理與照顧他們所受的身體、心理、社會、靈性等各層面的痛苦,但直接讓病人死亡不是解決痛苦的好方法,反而可能讓病人失去妥善緩解痛苦的機會,應該先確認末期與重症病人是否已經得到良好的安寧緩和醫療照護,才能以理性多元對話來討論安樂死議題。

況且從臨床上與病人相處的經驗可發現,病人面臨極大痛苦時,往往想趕快一走了之,那是因為他們真的太痛苦了,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想藉由死亡獲得解脫。但經過悉心的照顧與關心之後,病人求死的念頭是會轉變的, 所以當病人痛苦到想死,更應該要積極去關心他們的痛苦是否被忽略了或是疏於照顧了,畢竟一般人是不願意死的、而是想活的,提早結束生命是真正解決問題了嗎?

國內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法歷程,看得出社會愈來愈重視如何減少末期病人的痛苦,那麼為什麼需要《病主法》?因為仍有許多病人的需求無法被滿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對象是末期病人,《病
主法》則加以擴大,將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納入,讓這些不符合「末期」的病人,也有權事先決定自己的醫療處置。

《病主法》強調要在病人意識清楚時自己做決定,且需和醫療團隊正式諮商討論後再決定,包括要不要打營養針、人工管灌餵食、洗腎、給予抗生素或其他任何有可能延長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都需經醫療團隊解釋後,再決定屆時是全部或部分不接受。因此《病主法》不只是簽署不急救的同意而已,除了醫療委任代理人外也不能由旁人代為決定;但一旦疾病演變到「末期」,這時就自然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由最近親屬代為決定。

更多醫療影音請訂閱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YouTube

請加我們的LINE帳號為好友,請按此連結「

加入肝基會LINE好友,
加入肝基會LINE好友,

」 ,點進後請記得加我們為好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