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不合標準 彰縣罰台化12億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鍋爐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彰縣認為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標準,認為台化彰化廠從民國97年1月到105年9月售電獲利新台幣13億多元,因此開罰12億多元。

台化公司16日接獲彰化縣府指稱「M22鍋爐汽電共生程序」生煤成分與環說書內容不符,遭罰新台幣12億多元。台化表示,將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並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彰化縣政府也在今天下午發出新聞稿,詳細說明裁罰12億4400多萬元的原因以及計算基準,縣府指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從民國91年3月開始操作M22汽電共生機組,當時的環境說明書已載明了機組所用的生煤成份,不過彰化縣環保局根據台化申報的購買情形紀錄表以及前往彰化廠抽檢時發現,生煤成份不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裁罰30萬元。

彰縣府指出,台化公司自民國97年1月以來長期使用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直接所得利益龐大,遠超過環評法第23條所定的法定罰鍰上限150萬元,和原裁罰的30萬相比顯得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形,因此依行政程序法撤銷。

彰縣府說明,由於台化公司不願針對M22汽電共生機組製程歷年發電、售電以及獲利等陳述意見或提供詳細資料,縣府只好依據向經濟部能源局取得的資料以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汽電共生最低購電價格,再參考財政部歷年來所公布的關於電力供應業之淨利率,推算台化所獲利益金額為13億3700多萬元。

縣府指出,考量到台化公司所獲利益龐大,推估獲利可能有誤差,而台化公司是全國首屈一指的資力雄厚上市公司,故意違反規定、燃燒品質較差生煤對環境及公眾健康所生不良影響等因素,因此依環評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2億4400萬元。1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