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母親槍枝射傷教師 維州6歲男童接受精神鑑定

維州六歲男童6日在課堂上用母親的合法槍枝攻擊女教師的案件,至今仍有許多疑點,執法人員更新說法,表示案發前沒有任何肢體衝突或爭執,但男孩在老師授課時有意向她開槍,目前男童在接受精神鑑定,其母也接受警方質詢,尚未知是否面臨指控。

該案發生於維州紐波特紐斯市(Newsport News),李奇尼克(Richneck)小學的25歲女教師澤溫爾(Abby Zwerner)在講課時,遭到一年級男童槍擊,中槍後她立即將學生們趕出教室,甚至在離開後返回確保每名學生都安全,警方稱她為「英雄」。

澤溫爾一度生命垂危,如今傷勢已穩定,但說話仍有困難;紐波特紐斯市警長德魯(Steve Drew)9日表示,男童的作案槍枝是他母親合法購得,當天放在他的書包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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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表示,專業且負責任的持槍者,應該懂得將武器儲存在安全之處,上安全鎖,並將子彈和槍枝分開放;此外也有人質疑,六歲男童如何獲得槍枝、怎麼懂得用槍等。

根據維州法律,民眾若留下已上膛、未安全存放的槍枝,以致傷及14歲以下兒童甚至危及生命,屬於輕罪,最高可判一年監禁並罰款2500元;不過維州沒有明文規定無人使用(unattended)的槍枝應如何存放,也沒有要求槍枝所屬人以特定的方式鎖上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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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研究槍枝政策的Giffords法律中心主任安德曼(Allison Anderman)說,相較於其他州,維州在避免兒童持槍上的法律明顯較弱。

此外法律學者表示,雖然理論上可對六歲兒童提出刑事指控,但仍有諸多障礙,檢察官們通常都不願冒險嘗試;例如在維州受審必須年滿14歲,且六歲兒童年齡太小,不能交由少年司法機構監護,此外一項名為「年幼抗辯」(infancy defense)常識法學理論指出,未滿七歲的兒童不能被起訴,因年齡太小,無法形成犯罪動機。

維吉尼亞大學餓法學院教授布洛克(Andrew Block)說,若要指控兒童,法官還須認定孩子有能力受審,意味著他可以理解針對他的法律程序,並配合為自己辯護,「這些對一名六歲的男童來說基本不可能。」

里奇蒙大學(University of Richmond)法學教授麥康諾(Julie E. McConnell)處理青少年案件有25年經驗,他說此案中,或許檢察官可遞交「需要服務的兒童」(Child in Need of Services)請願,指明孩子的行為狀態會給他的安全健康帶來嚴重威脅,隨後可進一步控制管理,包括訂購諮詢和情緒管理等服務、允許孩子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與父母同住、責令父母配合孩童治療、將孩子的監護權轉移給親戚或兒童福利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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