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上路 3百企業受規範

▲用電大戶條款元月1日上路,經濟部指出有300家企業受規範。圖為示意圖。(圖/記者陳惲朋攝,NOWnews資料照片)
▲用電大戶條款元月1日上路,經濟部指出有300家企業受規範。圖為示意圖。(圖/記者陳惲朋攝,NOWnews資料照片)

經濟部今(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優先規範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的用電大戶,若在辦法施行前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則以該裝置容量扣減義務,但扣減上限為經濟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的20%;並可搭配早鳥優惠(提前2年可享20%扣減上限),兩者採合計扣減,最高扣減義務達40%。

經濟部表示,該辦法優先規範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的用電大戶,盼率先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後續約有300家企業受到規範,須於5年內(2025年)完成義務履行,並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定期檢討本辦法義務對象範圍。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採公告規定調整以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判斷基準。用電大戶的用電場所於本辦法施行前,若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該設備裝置容量扣減義務,但扣減上限為經濟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的20%。

此外,既設扣減措施搭配早鳥優惠,針對公告規定調整為兩者採合計計算,最高扣減義務達40%。同時,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再生能源,其電力可供同一法人任一電號上現地自用,無須再轉供至用電大戶電號。

經濟部指出,為適時輔導用電大戶履行上述義務,用電大戶業者須於接獲義務通知的次年度完成「義務執行計算書」申報,並於第4年度起,每年申報履行成果。

另外,為協助用電大戶業者彈性履行義務,業者共有4種履行作法,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及繳交代金等;為獎勵早期配合政府政策的企業,並給予既設扣減及早鳥優惠措施,相關作法將更具彈性。

經濟部最後強調,透過推動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義務,引導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促使電力用戶提升綠電使用比例,降低製程的碳排量,提升企業產品的環境價值,增進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擠身國際綠色供應鏈。

2019年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訂下用電大戶須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規定,也就是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於今年4月1日預告期滿,但即將公告上路之際,各方卻湧出不同意見。有企業認為契約容量5000瓩門檻太高,或5年建置期太長,也有企業認為疫情紓困期不宜加重企業負擔。

針對這個「用電大戶條款」,經濟部長王美花之前表示,初估預計適用對象有 500 多戶、300多家企業受到影響,以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產業為主。經濟部定下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戶,須在5年內建置契約容量的10%、相當於裝置容量500瓩的綠電,也可以儲能、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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