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協會前副秘書長騎單車遭撞癱 未靠右須自負6成過失獲賠193萬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前副秘書長陳進龍騎單車遭車撞傷而癱瘓,向陳姓駕駛求償新台幣1152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陳進龍未靠右側路邊行駛應負6成過失,過失相抵後日前判陳姓駕駛應賠償193萬餘元。

士林地院判決書指出,陳進龍提起訴訟主張,他於民國108年7月28日下午騎單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某交叉路口,因陳姓駕駛未減速慢行自他左方駛來,導致他緊急停車而摔車,隨後遭車撞上。他因車禍受有頸椎挫傷、頸部脊髓損傷等無法治癒的重傷害;且他曾為中華民國奧運及亞運跳遠國手、田協副秘書長,因車禍導致全身癱瘓,請求陳姓駕駛賠償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共新台幣1152萬餘元。

判決書提到,陳姓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但陳進龍騎乘單車至交岔路口時,自道路中央逐漸靠左,未依規定靠右行駛也有過失,應負60%過失責任。

士林地院認為,陳姓駕駛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0萬元、工作損失66萬餘元、看護、醫療等費用共1025萬餘元,但過失相抵後,陳姓駕駛僅應賠償4成費用即410萬餘元,再扣除陳進龍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216萬餘元,最後判決陳姓駕駛應賠償193萬餘元。另由於陳姓駕駛在本案審理中死亡,法院另裁定陳姓駕駛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