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是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某甲於一一一年四月廿五日贈與一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一百二十萬元及契稅四十萬元,若能提供該兩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是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一千五百九十六萬元(200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倘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一千七百五十六萬元(2000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款支付證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該局將竭誠為民眾服務。